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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消防设计审查征集意见稿:技术负责人要求必须是注册师! |
发表时间:2024年01月05日 点击数:9 次 |
今天住建部发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稿)”,和以往最大的区别在于本次修订:增加了对技术(或项目)负责人的要求,要求负责人得有注册师+其他要求。如果按照这个执行的话,注册师的需求肯定会增加不少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七条 提供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服务的单位,除应当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或者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具有不少于10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经历,主持完成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不少于3项,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处罚;(二)建筑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自动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结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第八条 提供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服务、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的单位,除应当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资格,具有不少于5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经历,主持过不少于3项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或者现场评定工作,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处罚;(二)建筑、消防、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不少于2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经历。第九条 提供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的单位,除应当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或者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具有不少于10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工作经历,参与过不少于3项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咨询工作,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处罚;(二)建筑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4人。其中,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不少于4人(给水排水专业和暖通空调专业各不少于2人),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3人,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1人。第十条 提供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的单位,除应当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一级建造师资格,具有不少于5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经历,主持过不少于3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或者现场评定工作,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处罚;(二)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不少于2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经历。第十一条 提供铁路、公路、水运、化工等专业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单位,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承接业务,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本消防审验技术服务项目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资格,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处罚。第十六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中,已经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注册执业继续教育。鼓励未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参加相关专业技能培训。第十九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二)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也不得在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兼职;
(六)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职业印章。第三十二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所属技术人员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职业印章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单位中从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本办法所称技术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业人员。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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